根據(jù)2013年12月16日四川省政府常務會議精神,按照省政府辦公廳B〔2013〕3948—2號通知要求,為進一步減輕正常裝載合法運輸車輛(以下簡稱 “正常裝載車輛”)的負擔,鼓勵貨運企業(yè)調整改善車型結構,支持多軸大型車輛發(fā)展,對車貨總重量未超過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的“正常裝載車輛”實行車輛通行費優(yōu)惠。
一、優(yōu)惠標準
(一)二軸、三軸貨車,按貨車計重收費基本費率80%計算收取車輛通行費。
(二)四軸及四軸以上貨車,按貨車計重收費基本費率70%計算收取車輛通行費。
(三)對正常裝載的標準集裝箱車輛按基本費率70%收取車輛通行費;整車正常裝載運輸鮮活農產品車輛免收車輛通行費。
(四)非“正常裝載車輛”(含集裝箱車輛、運輸鮮活農產品車輛)一律不享受車輛通行費優(yōu)惠。
其他事項仍按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收費公路貨車計重收費試行標準的復函》(川辦函〔2007〕59號)批準的方法計算確定。
二、實施方式
高速公路實行入口前檢測分流,出口計重收費。開放式收費公路貨車計重收費實行過站收費。
貨車計重收費站使用的計重設備必須獲得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計量檢測認證,確保計重設備運行穩(wěn)定、計量準確。
三、實施范圍
全省聯(lián)網(wǎng)收費高速公路和開放式收費公路貨車計重站。
四、實施時間
本通知從2014年1月15日起實施。
附:貨車計重收費有關標準——
根據(jù)《交通部關于收費公路試行計重收費指導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fā)〔2005〕492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收費公路推行貨車計重收費實施意見的通知》(川辦函〔2006〕185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收費公路貨車計重收費試行標準的復函》(川辦函〔2007〕59號)精神,相關收費標準如下:
一、貨車計重收費標準
(一)高速公路:高速公路貨車計重收費基本費率為0.075元/噸/公里。
(二)開放式收費公路:一級公路基本費率為0.05元/噸/公里,二級公路基本費率為0.04元/噸/公里。
(三)橋梁和隧道:橋梁和隧道的基本費率為0.65元/噸/公里。該段公路收費時不再重復計算收費的橋梁、隧道里程。
二、計重收費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
計重收費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統(tǒng)一按照國家強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04)中車貨總重認定標準的要求執(zhí)行,在計重收費的公路上行駛的貨車如超過如下認定標準,則為已超過公路的承載能力。
三輪貨車2噸;低速貨車(四輪且最高設計車速小于70公里)4.5噸;二軸貨車17噸;三軸貨車25噸(由二軸汽車和一軸掛車組成的汽車列車27噸);四軸貨車35噸(軸距≥1800mm為37噸);五軸貨車43噸;六軸及六軸以上貨車49噸。